「運費都付了,貨在船上壞了,船公司不用負責嗎?」要負責——但你聽到賠償金額會傻眼。國際海運公約(海牙規則體系)給承運人的責任限額是按件數或重量算的一個很低的數字,和你發票上的貨值完全是兩回事;而且天災、海上固有風險等一長串狀況承運人根本免責。運費含的基本責任,不等於保險——這句話是本文唯一要你記住的東西,剩下的都是怎麼把缺口補上。
ICC 三級條款:承保範圍遞減的 A、B、C
國際貨物保險的主流是英國協會貨物條款(Institute Cargo Clauses),分三級,承保範圍由寬到窄:
ICC(A)——全險:概括式承保,除了條款列明的除外事項(如貨物固有瑕疵、包裝不良、遲延),一切外來意外造成的損失都保。最貴,也最省事——理賠時保險公司要舉證「這屬於除外」,而不是你舉證「這屬於承保」。
ICC(B)——列舉式中間款:只保列出來的風險——火災爆炸、船舶擱淺沉沒、翻覆出軌、海水入侵、裝卸落海等。範圍明顯窄於 (A),偷竊、短少、雨淋等常見損失不在內。
ICC(C)——列舉式基本款:只保重大事故(火災爆炸、擱淺沉沒翻覆、共同海損犧牲等),連海水入侵都不保。便宜,但缺口最大。
附加險:戰爭險(War Risks)與罷工險(Strikes)在三級主險裡都是除外的,走紅海、中東等航線或經過罷工熱區的港口,要另外加保。
實務建議很簡單:一般外銷貨直接保 (A),省下的保費和出險時的舉證攻防完全不成比例;(B)、(C) 留給貨值極低或買方指定的場合。
保額怎麼抓:發票價加一成的行業慣例
保額的行業慣例是發票價 × 110%(即 CIF 價加一成)。多出來的 10% 蓋的是貨損之後那些發票上看不到的損失——重新出貨的時間成本、預期利潤、雜項費用。這是全球保險市場通行的慣例,信用狀交易裡銀行通常也按這個標準審單。
另一個常被忽略的問題是保誰的險、保到哪裡。風險在哪一點從賣方轉到買方,是貿易條件決定的——CIF 下賣方投保但受益的是買方,FOB 下海上段風險其實在買方身上。條件談錯,可能出現「出險的人沒保單、有保單的人沒損失」的窘境,細節見 DDP、DDU 與 DAP 的風險轉移。保單的航程範圍也要看清楚:倉到倉(warehouse to warehouse)才涵蓋美國內陸段,只保港到港的話,貨在內陸卡車上出事就是缺口。
理賠四份文件,到貨當下就要開始準備
理賠不是打電話講故事,是交文件。核心四份:
- 保險單(保單正本或電子保單)——證明保險關係存在
- 提單——證明你對這票貨的權利與運送事實
- 公證報告(survey report)——出險後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指定公證行到場勘驗,這份報告是定損的依據
- 索賠函與損失清單——正式向保險公司提出金額與依據
實務上最常搞砸的是時效與現場:到貨發現異常,當場在收貨文件上批註貨損(clean receipt 簽下去等於承認貨況良好)、拍照留存、立刻通知保險公司——先搬走再說的貨,公證行來了也難認定。另外,併櫃貨經過多次拆併裝卸,貨損風險天然比整櫃高,更沒有不保的理由。
出貨前把缺口補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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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保險公司條款細節、費率與承保條件不同,本文只講條款架構與行業慣例,實際承保內容請以保單條款為準,僅供參考。



